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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台人社函〔2019〕68号
2019-09-25
  • 索引号:
    00266891X/2019-758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2019-09-2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13-2019-0011
  • 有效性:
    失效
  • 发文字号:
    台人社函〔2019〕68号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根据全市社保经办业务系统建设需要,为实现全市经办业务事项统一规范,经梳理后对各地存在差异的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统一,请遵照执行。

一、台州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指未持营业执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请参保的,按照户籍地确定参保地。已参保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时,在户籍地办理续保手续的,参保地为户籍地,在非户籍地办理续保手续的,参保地为原参保工作地。

二、工伤医用材料、服务项目报销,根据浙劳社〔2005〕172号文件规定,在医疗保险规定限额的基础上适当放宽,采取对超出医疗保险限额部分按比例支付的办法,具体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根据浙人社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针对建筑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具体标准统一为:初级、中级、高级工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120%分档确定。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一次性支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及时办理支取手续,并停止计息。由于参保人员原因未及时停止计息的,在实际支付时,按符合一次性支取条件的时点计算个账利息。

五、在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和基数未确定前,当年退休的人员,统一按上一年度的计发政策和上上年度的省平工资为基数进行预发。

六、相关待遇涉及统筹地工资标准的,统一使用全市平均工资口径。相关基数涉及平均水平等数值的,统一按全市口径计算确定。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台人社函〔2019〕68号-关于统一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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